第410章 反杀(2 / 2)

罢了,一会直接问本人吧。

饭后,陆仁洗完碗筷,回到客厅坐在灰原身边。此时的她正抱着橘子一同看电视。

“那个,小哀。”

“嗯?你说。”听到陆仁似乎有话想说,灰原按下遥控器关掉电视。

“我不在的这段时间,米花町这边有发生什么事么?”

“有。”灰原r着橘子,慢慢回忆道,“前天放学的时候,我和江户川他们偶遇了一起杀人案件。这起案子比较奇特,杀人凶手是千叶警官的舍友。他还试图欺骗千叶警官,让他帮其伪造不在场证明。”

“咦。这倒确实少见。”陆仁点了点头,不知为何他总感觉这个剧情有点熟悉,可能也是原作中的一段剧情。倒也无所谓,反正已经过去了。

灰原接着道,“还有就是高木警官要被调到鸟取县上班了。”

“嗯?什么时候的事?已经走了么?”

“没。事后证明只是谣传。被调到鸟取县的是另一名高木警官。不过高木和佐藤警官那会确实都已经当真了。高木警官还想趁机求婚来着,可惜被目暮警官给打断了。”

听到这,陆仁终于回想起来。这应该是警视厅恋爱故事中的某一部。具体第几部,陆仁忘记了。

和最初那几集经典剧情相比,后面的恋爱故事稍显寡淡。而且让陆仁比较在意的是,高木佐藤的恋情拜他所赐,都已经登报公之于众,结果这俩人还是和原作一样,还没订婚?

这是真不着急。

“后来呢?”陆仁接着问道。

“后来他们就请我们去唱了。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。”

“高木这不行啊。”

灰原瞥了陆仁一眼,没说话。

她撸了一阵猫猫后继续道,“还有一件发生在昨天晚上的事。园子大小姐看完电影在街上走着的时候,她手里的包被人抢走了。不过很快就被她的大伯给追了回来。”

“这事我知道。”陆仁接过话头,倒不是听别人说过,而是这同样是一段原作剧情。

相比前面的警察恋爱物语,这段剧情给他的印象更深。

陆仁:“这事怎么说呢,这个歹徒眼光挺好。那么多人中一眼就相中园子,知道抢她的包。但眼光太好,有时候其实并不是一件好事。”

“嗯?为什么这么说。”

“和一般爱充阔,非要咬牙买名牌包包的人不同。这个包本身其实对园子来说并不值钱,真正值钱的是她放在包里的东西。”

“我是不太了解日本的法律。但我的国家对于抢劫行为的判罚标准是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如果抢劫金额巨大,刑期就会变成十年以上、无期甚至死刑。”

“我想日本这边应该也差不太多。所以就会导致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发生。很可能杀人犯都被放出来了,抢园子包的这个老哥还在局子里继续蹲着。”

“嗯,好像是。”

:国内其实有抢夺和抢劫两种罪。抢园子包的这个人,根据定义来看,在国内他应该是犯了抢夺罪,而不是主角说的抢劫。这两个罪的量刑标准就不一样。具体大家可以自行百度。

也就是说一般的抢劫比如动漫里这样抢了东西就跑的,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抢夺而非抢劫。当然大家不用刻意记这个,对于非法律从业者来说,这玩意属于没什么用的知识,基本用不到。

总不能正好遇见有人东西被抢,失主在那大喊,“前面那人抢劫啦!”

你过去说一声,“这不是抢劫是抢夺。”

这不叫学识,这叫找抽。

日本法律作者也查了查资料。日本刑法第236条强盗罪,定义是暴行又は脅迫を用いて他人の財物を強取した者は、強盗の罪とし、5年以上の有期拘禁刑に処する。(使用暴行或胁迫强取他人财物者,以抢劫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)

日本刑法第235条窃盗罪,定义他人の財物を窃取した者は、窃盗の罪とし、10年以下の拘禁刑又は50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。(盗窃他人财物者,以盗窃罪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。)

因为国内就分抢夺和抢劫。作者不懂法,更不懂日本法。所以没法直接下定义他肯定就是强盗或者窃盗。如果有学法的或者对日本文化了解的朋友,还请在评论区科普一下。

(本章完)